法規公告、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111.12.27刊登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及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1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最低不得低於363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健保財字第1110650909E號

主  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平均投保金額。

依  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8條第4款。

公告事項: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及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第1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最低不得低於36,3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