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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事宜
2020/3/19 上午 11:17:35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109.03.19刊登

 

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事宜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9319
台財稅字第
10904533690

一、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115日至110630日)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12個月或分期繳納之期數2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

二、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27條規定辦理。

部  長 蘇建榮


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