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事宜
2020/3/19 上午 11:17:35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109.03.19刊登
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事宜
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
一、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 二、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辦理。 部 長 蘇建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