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109.05.12刊登
財政部令: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令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十點
部 長 蘇建榮
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申報(請)人完成網路申報(請)作業後,可利用下列方式繳納稅款:
(一) 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繳納: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所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
(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彙總繳納案件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印製繳款書。
2、便利商店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未超過財政部規定便利商店代收限額者,利用依前目方式列印之附條碼繳款書,至
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作業細節請參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二)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納: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參加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
轉帳繳納,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三)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利用本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或至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納,作
業細節請參閱「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四) 信用卡繳納:利用參與信用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信用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納,作業細節請參閱「信用卡
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台財稅字第10904549140號
財政部令: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