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預告、公告 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109.11.03刊登
財政部令:訂定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
一、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及行政罰法第 24條規定,應採擇一從重處罰者,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 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第46條 或第49條,同時涉及同法第51條第1項規定。 (二) 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 (三) 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營業稅法第45條或第46條,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 第51條第1項規定。 (四) 納稅義務人之行為構成貨物稅條例第28條第1款,同時涉及同條例第32條第1款規定。 二、廢止本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85年11月6日台財稅第851922008號函及101年 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有關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部分。 部 長 蘇建榮 |
財政部令:訂定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同時構成行為罰及漏稅罰採擇一從重處罰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