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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衍生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疑義
2020/11/26 下午 03:31:50

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11.17中區國稅一字第1092014557B號函

主旨:有關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衍生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疑義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傳,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91111日台財稅字第10904678961號函辦理。

二、營利事業購買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原依本部1057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573890號函說明三規定,屬政府補助款,應到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嗣財政部以1097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重新核釋,該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係退還買受人購買該貨物之部分價款,非屬所得性質,故營利事業買受人應將該退稅額到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該令對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之。

(中區國稅局)有關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衍生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疑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