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預告、公告 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110.01.15刊登 二則
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2607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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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
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 一、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 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 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依上開物價倍數表所示 ,109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7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7年度)上漲達25%以上。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 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 產重估之資產,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二、營利事業於68年度至108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 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部 長 蘇建榮 附件(請參見PDF) |
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2607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