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預告、公告 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110.03.29刊登 財政部核釋「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三則
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規定,有關稅務違章納稅義務人死亡者,其應納罰鍰之處理原則
|
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一方單獨申報後死亡其配偶經人扶養因漏報所得而申請分開申報可補稅免罰
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
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後死亡,其生存配偶經他人列報扶養,因有漏報該生存配偶 之所得而申請將該配偶分開申報時,稽徵機關得將該生存配偶之所得與死亡之納稅義務人所得合併後,以該生存 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補稅,並參照本部110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0號令第1點規定,原納稅義務人既已死 亡免予處罰,對該生存配偶,亦免予處罰。 二、廢止本部68年1月23日台財稅第30475號函及89年9月26日台財稅第0890454037號函。 部 長 蘇建榮 |
財政部令: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遺產稅違章案件,部分繼承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者,應以生存繼承人為受處分人就漏稅總額裁處罰鍰,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得對遺產執行之
|
●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一方單獨申報後死亡其配偶經人扶養因漏報所得而申請分開申報可補稅免罰
●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規定,有關稅務違章納稅義務人死亡者,其應納罰鍰之處理原則
●財政部令: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遺產稅違章案件,部分繼承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者,應以生存繼承人為受處分人就漏稅總額裁 處罰鍰,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得對遺產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