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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展延稅捐申報繳納期限之相關規定
2022/4/26 下午 05:27:45

法規公告、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111.04.26刊登

財政部

中華民國1114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72530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依稅捐稽徵法10條規定,展延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51日至同年5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

(一)適用對象

1、個人:因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2、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3、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如附表。

(三)本令適用對象於前款附表所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四)應檢附證明文件

本令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二、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完納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部  長 蘇建榮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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