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06.10中區國稅服字第1110005580號函
主旨:有關研議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年度收入為0,非主要營業項目之股利收入在一定金額以下者,
得免予列入免稅銷售額並免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規定之可行性案,
復如說明,轉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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