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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69條有關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
2022/8/10 上午 10:31:42

法規公告、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111.08.10刊登

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69條有關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

 

財政部

中華民國11181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二、符合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其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前點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一)已依本部1097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或1108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或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二)已依本部1093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6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已依本部1095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6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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