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告)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
2022/12/13 下午 05:10:38
法規公告、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111.12.13刊登
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台財稅字第11104698400號
一、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應按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其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釋例如附表一。
二、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且未逾30日者,依同法第49條前段規定,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如附表二。
部 長 蘇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