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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
2022/12/13 下午 05:10:38

法規公告、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111.12.13刊登

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

 

財政部

中華民國1111213日台財稅字第11104698400

一、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應按稅捐稽徵法20條第1項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其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釋例如附表一。

二、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5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且未逾30日者,依同法第49條前段規定,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如附表二。

 

部  長 蘇建榮

 

附表(請參見PDF

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之起算日釋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