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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財政部令:依「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訂定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相關規定
2023/8/11 下午 05:27:04

法規公告、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112.08.11刊登

財政部令:依「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訂定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

中華民國112811日台財稅字第11204603090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115日至1126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非在前開施行期間內(即在11271日以後)者,不適用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二、符合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其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前點規定,免再提出申請:

(一)已依本部1097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1108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或111810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547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二)已依本部1093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6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三)已依本部1095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6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部  長 莊翠雲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