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財政部賦稅署113.03.01臺稅稽徵字第11304531340號函
主旨:檢送「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公布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相關訊息,轉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內控政策洗錢、資恐及武擴名單之監控視情況隨時修正。
按法務部113.02.27調錢貳字第11335508700號函說明:
一、FATF於新加坡籍主席T .Raja Kumar任內第5次大會於本(113)年2月23日辦理完竣,會終公布提列高風險及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名單如次:
(一)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即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北韓、伊朗及緬甸。FATF表示該等國家或地區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武擴機制存有重大缺失,呼籲各國應對其採取加強盡職調查或與風險相稱之反制措施。(附件1)
(二)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即我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保加利亞、布吉納法索、喀麥隆、剛果民主共和國、克羅埃西亞、海地、牙馬加、肯亞(新增)、馬利、莫三比克、納米比亞(新增)、奈及利亞、菲律賓、塞內加爾、南非、南蘇丹、敘利亞、坦尚尼亞、土耳其、越南及葉門。前揭加強監督國家或地區刻正與FATF積極合作以解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武擴機制缺失,FATF不要求對其實施加強盡職調查,惟建議應考量各該國家或地區相關風險資訊。另巴貝多、直布羅陀、烏干達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不再適用加強監督程序。(附件2)
二、檢附FATF前揭公告資料
(一)附件1: High-Risk Jurisdictions subject to a Call for Action - February 2024
(二)附件2: Jurisdictions under Increased Monitoring - 23 February 2024
※務請教育所屬會員,上述資恐防制資訊可至下列網址查詢:
-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網站查詢https://www.mjib.gov.tw/mlpc
-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洗錢防制查詢系統https://aml.tdcc.com.tw/AMLAMF/logi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