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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行政院令一則
2024/7/31 下午 02:01:57

法規公告、通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113.07.30刊登 行政院令一則

行政院令:113524日修正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條文,自11381日施行

 

 

工廠管理輔導法

 

 28-14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

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

 

 31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未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處罰:

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

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

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規定。

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七、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

八、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


行政院令:113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條文,自113年8月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