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109.05.12刊登

財政部令: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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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台財稅字第10904549140號 |
| 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十點 部  長 蘇建榮 **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申報(請)人完成網路申報(請)作業後,可利用下列方式繳納稅款: (一) 臨櫃繳納: 1、金融機構繳納: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所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 (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彙總繳納案件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財政部令:修正「印花稅彙總繳納及大額憑證繳款電子申報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自即日生效)印製繳款書。 2、便利商店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未超過財政部規定便利商店代收限額者,利用依前目方式列印之附條碼繳款書,至 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作業細節請參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二)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納: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參加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 轉帳繳納,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三)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利用本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或至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納,作 業細節請參閱「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四) 信用卡繳納:利用參與信用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信用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納,作業細節請參閱「信用卡 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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