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109.05.13刊登
財政部令: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
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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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 |
| 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 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 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 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 部 長 蘇建榮 | |
財政部令: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自109年1月15日生效